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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是從事裝備生產制造任務的法律許可,其中一類生產許可項目或產品由國防科工局組織審查,二類生產許可項目或產品由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組織審查。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是軍品科研生產管理中的一項基本制度,是實行軍品訂貨的前提和保障,也是軍品科研生產中法制和秩序的重要體現。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是指國防科技工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企事業單位的申請,通過頒發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的形式,依法賦予其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的資格的行政行為。
第一條為了規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現場審查(以下簡稱現場審查)工作,提高現場審查工作效率,保證現場審查的科學性、公正性,根據《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國防科技工業局(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以下稱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根據《實施辦法》規定的職責分工,組織專家審查組對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申請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進行現場審查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組織現場審查的國防科工局有關司和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以下統稱許可現場審查組織部門)應當認真貫徹執行《行政許可法》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的有關法規、規章、規則和政策。
負責組織現場審查的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協調解決現場審查中出現的問題,指導專家審查組正確履行現場審查職責,並對專家審查組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保證現場審查廉潔、公正和客觀。
第四條國防科工局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局許可管理辦公室)負責從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審查專家庫中選定參加現場審查的專家;總裝綜合計劃部根據申請單位申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產品)範圍,協調有關軍兵種裝備部或總部分管有關裝備部門,確定參加現場審查的軍事代表機構。專家審查組人數根據許可申請事項的數量和復雜程度確定,一般由5至15名專家組成。
第五條專家審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六條國防科工局許可管理辦公室應當在進行現場審查10日前將現場審查計劃草案通報裝備部綜合計劃部;許可現場審查組織部門應當在進行現場審查5日前將現場審查通知發至申請單位。
第七條申請單位收到現場審查通知後應當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申請單位對現場審查安排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及時將意見反饋許可現場審查組織部門。
第八條專家審查組根據《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按照《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現場審查評定標準與評分指南》(以下簡稱《評定標準與評分指南》,附件1)對申請單位進行審查評定。
第九條現場審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1.)審查評分。專家審查組應當按照《評定標準與評分指南》進行評分,並填寫《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現場審查評定記錄》(以下簡稱《現場審查評定記錄》,附件2)。
(2.)召開每日情況溝通會。每個審查工作日結束後,專家審查組組長應當召開專家審查組溝通會,交換審查意見,協商有關情況,並根據當日審查情況對次日工作做出布置、調整,重大問題應當向許可現場組織部門報告。
(3.)召開現場審查末次會議。現場審查結束時,許可現場審查組織部門應當組織召開由專家審查組、參加現場審查的軍事代表機構、申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軍品科研、生產、管理的有關人員參加的末次會議,通報現場審查結果,對現場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明確的整改意見。
第十條在現場審查過程中,專家審查組發現申請單位故意隱瞞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重大事實或者發生不可抗力致使審查目的不能實現的,專家審查組應當向許可現場審查組織部門提出中止現場審查的建議,並書面說明理由。許可現場審查組織部門決定中止現場審查的,應當向申請單位通報中止現場審查的理由。
第十一條專家審查組應當對申請單位作出現場審查意見,並形成《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現場審查報告》(以下簡稱《現場審查報告》),《現場審查報告》應當包括︰
第十二條申請單位應當協助專家審查組在現場審查結束後的5個工作日內,形成《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現場審查資料匯編》(以下簡稱《資料匯編》)一式3份,並送交許可現場審查組織部門。《資料匯編》應當包括︰
第十三條許可現場審查組織部門應當對送交的《資料匯編》進行復核,在經參加現場審查的軍事代表機構簽署意見後,提出許可發放的建議,在現場審查結束後15日內將《資料匯編》分別報送國防科工局許可管理辦公室和裝備綜合計劃部。
第十四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信息產業部2005年1月16日發布的《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信部軍﹝2005﹞15號)和原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2005年5月26日發布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現場審查規則》(科工法﹝2005﹞557號)同時廢止。
申請須知︰
1.申請書須知
2.申請單位須在申請書封面單位名稱處加蓋公章(復印無效)。
3.根據申請書及附件材料的涉密程度,按規定確定密級,並標注于申請書封面右上角。
4.單位名稱,應填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的名稱,或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事業法人證書中的名稱。不要填寫單位簡稱。
5.單位其他名稱,應填寫有關部門批準的單位代號的規範名稱。無代號或已經撤銷代號的單位填寫“無”。
6.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場所地址,應填寫許可(產品)的科研生產場所地址。有多處場所的,應逐一填寫。
7.經濟性質,應填寫單位的所有制性質和單位類型,如︰國有獨資/企業法人,國有獨資/事業法人,國有控股/企業法人,非公有制/企業法人等。
8.聯系電話,應填寫聯系人辦公電話和移動電話。固定電話號碼按區號、總機號、分機號的順序填寫。
9.申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產品),應按照《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產品)目錄(2015年版)》中所列的(產品)進行填寫。
10.軍品產值,指當年生產的屬于武器裝備或用于軍事目的,交付給軍事部門或其他企事業單位以及對外軍貿的工業產品總值。
11.人員構成一欄中,在崗職工總人數是指在本單位工作並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以及有工作崗位,但由于學習、病傷產假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管理人員是指從事行政、生產、經濟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員。技術人員是指從事技術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的人員。
12.獲得科技成果數量,應填寫截止到申請日期時,本單位獲得的科技獎勵的數量。
13.其余各欄目填寫說明標注在各欄目中。